「我在公司做咗十年,自己走應該都有長服金吧?」這是最常見、亦最容易計錯的一句。做滿五年只是其中一個門檻;真正決定有沒有長期服務金的,通常是僱傭關係怎樣完結。
普通轉工、找到更好待遇而自行辭職,一般不會因為年資夠長便自動得到長期服務金。相反,僱主解僱、不獲續約、年滿 65 歲退休、永久不適合現職,或在特定情況下因健康理由辭職,才可能落入法定資格。先判斷資格,再按公式計金額,次序不能倒轉。
五年只是入場條件,不是付款保證
長期服務金一般要求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五年,並因法例列明的情況離職。常見情況包括:
- 被僱主解僱,但不是因嚴重過失而即時解僱;
- 定期合約屆滿後不獲續約;
- 在職期間死亡;
- 獲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有工作而辭職;
- 65 歲或以上因年老辭職。
法例亦有關於續約通知、僱員拒絕合理續約、死亡恩恤及健康證明的細節,不能單靠一句「公司不續約」判斷。正式處理前應直接對照勞工處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簡明指南。
自己辭職,甚麼情況才可能有?
一般主動轉工、移民、進修、照顧家庭或不想再做,都不是自動享有長期服務金的理由。兩個較常被混淆的例外是:
- 年老辭職:僱員年滿 65 歲,並符合其他資格。
- 健康理由:要有指定專業人士證明永久不適合現有工作;「工作太辛苦」或短期病假本身不足以代替證明。
如果僱主要求你在解僱信上改寫成「自願辭職」,不要只為了即日取回最後工資便簽署。離職原因會影響長期服務金、遣散費、代通知金及日後爭議證據。先保留合約、糧單、排班、通訊及終止僱傭文件,有疑問可向勞工處查詢。
金額怎樣計?
月薪僱員的基本法定公式通常是:
最後一個月工資 × 2/3 × 可計服務年資
計算工資設有法定上限;僱員亦可按法例在適用情況下選用終止僱傭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。未滿一年的服務期通常按比例計算,而總款額亦有法定上限。佣金、津貼、無薪假或工資波動較大的僱員,不宜只把最後一張糧單直接乘年數。
可以先用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計算機把入職日、離職日及工資資料放進去;再用平均工資 ADW 計算機整理浮動工資。計算器只估金額,不會替你判斷離職原因是否合法成立。
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,不是兩份都收
兩者公式相近,但資格來源不同。遣散費主要與裁員或停工情況有關;長期服務金則涵蓋其他合資格離職原因。僱員不會就同一段服務期同時收取兩筆。
公司把職位取消、工作量明顯減少或業務結束時,不要只問「我有沒有長服金」,也要先判斷是否屬裁員而應處理遣散費。兩個名稱看似接近,法律入口卻不同。
2025 年 5 月 1 日後,MPF 對沖不是一句「完全取消」
2025 年 5 月 1 日是轉制日。對在轉制日前已入職的僱員,服務期可能要拆成兩段:
- 轉制日前服務年資:僱主的強制性 MPF 供款累算權益仍可能按過渡安排處理;
- 轉制日起的服務年資:僱主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不可再用來對沖這部分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。
僱主自願性供款及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另有規則。家庭傭工等不受 MPF 制度涵蓋的人士,處理亦不同。最安全的做法是使用勞工處的取消對沖專頁逐項核對,而不是把整段年資一刀切。
離職前,先準備這五樣資料
- 僱傭合約、入職日及職位變更紀錄;
- 最近 12 個月糧單、佣金及津貼紀錄;
- 離職信、解僱信或不續約通知;
- MPF 供款與自願性供款紀錄;
- 未放年假、代通知金及其他最後付款資料。
把「資格」、「工資基礎」、「年資」和「對沖」分開核對,會比一開始只追問一個總數可靠得多。
計完之後做甚麼?
若你仍未離職,先確認僱主準備用甚麼原因終止僱傭關係;若已收到文件,逐項對照最後付款。用離職與僱員權益路線把平均工資、代通知金、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及最後稅務放在同一張清單。
本文最後核對日期為 2026 年 7 月 29 日。法定資格及實際付款以《僱傭條例》、勞工處資料及個案證據為準。
